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謝佩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佩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嶺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狀記載借款4筆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 憑證」。 三、承上,並確認上開借款4筆,依據授信契約書之加速條款之 約定,是否須經催告或通知始得視為全部到期。如須經催告,請提出催告借款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及連帶保證人「郭嶺梅」(住所地 屏東縣○○鄉○○路00○0號)、「陳裕仁」(住所地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2樓)之催告書函及收件回執影本,並確認如 非送達上開營業所設址及住所地,且非本人收受,應重新向其營業所及住所地址為送達後再陳報。或釋明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數額為何。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須可看出現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五、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相對人為設定義務人即不動產所有權人郭嶺梅(兼債務人),債務人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第三人陳裕仁為本件相對人之依據為何(僅為契約之債務人,非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或義務人),或是就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部分撤回相對人陳裕仁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