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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謝佩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嶺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狀記載借款4筆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三、承上,並確認上開借款4筆,依據授信契約書之加速條款之約定,是否須經催告或通知始得視為全部到期。如須經催告,請提出催告借款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及連帶保證人「郭嶺梅」(住所地屏東縣○○鄉○○路00○0號)、「陳裕仁」(住所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催告書函及收件回執影本,並確認如非送達上開營業所設址及住所地,且非本人收受,應重新向其營業所及住所地址為送達後再陳報。或釋明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數額為何。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須可看出現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五、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相對人為設定義務人即不動產所有權人郭嶺梅(兼債務人),債務人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第三人陳裕仁為本件相對人之依據為何(僅為契約之債務人,非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或義務人),或是就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部分撤回相對人陳裕仁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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