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林芊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郭嶺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圳頭段7 26地號及建興段280、28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借據4紙及授信約定書影本,並確認加速 條款之依據使否須經催告或通知,如須催告或通知,並應提出催告相對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郭嶺梅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或招領逾期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