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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一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徐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請求拍賣之不動產,其中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就第三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分(登記次序000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4006)已於另案(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拍賣,故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拍賣相對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分(登記次序001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006),如係,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 (權利範圍應為100000分之14006)。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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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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