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徐一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徐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請求拍賣之不動產,其中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就第三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分(登記次序000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4006)已於另案(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拍賣,故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拍賣相對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分(登記次序001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006),如係,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 (權利範圍應為100000分之14006)。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