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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聲請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承上,並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內容,債務清償日期約定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故請陳明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係於何時起未依約繳納期款,依買賣契約書之加速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或陳明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6,390,000元)1紙之提示日(是否於票載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付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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