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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聲請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采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已解散,應行清算程序,又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下列資料:

㈠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是,應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請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及可供送達之處所。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內容,債務清償日期約定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故請陳明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係於何時起未依約繳納期款,依買賣契約書之加速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或陳明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6,390,000元)1紙之提示日(是否於票載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付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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