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志明、古采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古采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利紹詮於民國113年3月7日與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共同簽發本票1紙,用以擔保與聲請人間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6,390,000元 ,到期日為113年4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於113 年3月11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利紹詮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作為其及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買賣價金之擔保,設定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12日與聲請人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為6,390,000元,約定自113年4月12日起至116年3月12日 止,共計36期,於每(雙)月約定日(若為月底泛指當月最後一日)各攤付177,500元整,並有加速條款之約定。詎清 償期屆至(本票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5,353,980元及利息。另債務人允強營造有 限公司已解散(113年4月18日經授商字第11330512120號) ,且未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按公司法第79條規定,由其唯一股東利紹詮為法定代理人,此部分併予敘明。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20日因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古采婕,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 年度司票字第1549號裁定、經濟部113年8月2日經授商字第11330140540號函、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9月2日金院發紀 字第1130004047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古采婕、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及利紹詮,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巒鄉 德勝 398 0 0 96.17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0 德勝路48之3號 德勝段39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48.42、二層48.42、三層48.42、四層19.40,總面積164.66 二樓陽台3.66、三樓陽台3.2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