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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吳智陽洪書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相 對 人 洪書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台鑫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洪百里、洪歆怡,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共同簽發本票1 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2月2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洪書群並於111 年6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台 鑫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買賣及簽發票據之擔保之擔保,設定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6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1,601,088 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洪書群、債務人台鑫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榮華 405 0 0 2,866.64 全部 002 屏東縣 長治鄉 榮華 406 0 0 394.77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5 信義路287號 榮華段405地號 鋼鐵造有牆、一層樓房 一層151.99,總面積151.9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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