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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拍賣留置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聲請人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欣
相對人
魯宜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留置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民法第936條定有明文。次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魯宜寧於民國112年7月1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車輛開往聲請人所屬之潮州服務廠維修,聲請人於112年10月31日完成修復工作,維修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車輛修竣後聲請人屢次通知相對人前來取車付款,相對人於113年3月7日表示無法一次清償,雙方合意以每月10,000元分期付款,惟相對人3月至9月期間僅匯款23,000元後即未如期償還欠款,現尚欠177,000元,及保管費11,910元(計費期間為112年11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總計397日,每日30元)。嗣聲請人多次以通訊軟體通知債務人清償欠款並取回車輛,並於113年11月5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113年11月15日前清償維修費用,否則聲請人將逕依法實行留置權,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以求償,上開存證信函於113年11月6日送達相對人。殊料相對人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裕昌汽車潮州廠維修明細表、發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車輛停放處所照片、屏東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編號 物品名稱 車牌號碼 引擎號碼 廠牌 顏色 出廠年月 數量 物品所在地 備考        單位   1 自用小客車 BNH-1281 HR00000000D 日產 白 民國111年10月 1輛 屏東縣○○鎮○○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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