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聲請人
張福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世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行使抵押權足使抵押權消滅,性質上乃屬抵押權之處分,依民法第831條準用同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廳民一字第22562號函參照)。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債權額比例登記為0000000分之587267,本件抵押權之聲請人應以聲請人及「其他共同抵押權人」為共同聲請人,或應得全體共同抵押權人之同意。故請具狀增列「本件抵押權全部抵押權人」為本件聲請人(應記載姓名、送達處所),並補正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或提出其他共同抵押權人同意行使抵押權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全部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明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