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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聲請人
張曾玉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昭佑、和昕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3,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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