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曾玉舜、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施昭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張曾玉舜 相 對 人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施昭佑於民國109年4月7日簽立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債務清償日期為109年7月7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9年6月18日以相對人施昭佑所有如坐落於內埔鄉龍頸段1060-1地號(設定權利範圍16分之14)、內埔鄉龍頸段1060-2地號(設定範圍全部),及相對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於內埔鄉龍頸段359 建號(設定範圍全部)之不動產,作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 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證債務、墊款。」,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9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09年7月31日因擔保物減少變更權利範圍,變更後共同擔保:內埔鄉龍頸段1060-1地號(權利範圍16分之2)、1060-2地 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內埔鄉龍頸段359建號(權利範圍全 部),並於110年1月8日變更龍頸段1060-1地號他項權利C18標的次序為相對人施昭佑一人,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施昭佑,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龍頸 1060-1 0 0 95.84 16分之2 所有權人:施昭佑 002 屏東縣 內埔鄉 龍頸 1060-2 0 0 148.68 全部 所有權人:施昭佑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59 光明路292巷46號 龍頸段1060-2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五層樓房 一層113.69、二層70.49、三層70.49、四層70.49、五層32.32、門廊2.33,總面積359.81 陽台27.12 全部 所有權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