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 原告
    總誠高空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總誠高空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朝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宋朝「勝」,非宋朝「聖」,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