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號
- 聲請人
- 總誠高空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朝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宋朝「勝」,非宋朝「聖」,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3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朝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宋朝「勝」,非宋朝「聖」,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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