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總誠高空車有限公司、陳志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總誠高空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朝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宋朝「勝」,非宋朝「聖」,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