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千順鑫有限公司、潘裕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千順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裕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周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 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