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伊克斯有限公司、王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伊克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均 代 理 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婷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聲請狀送達翌日」或「提示日民國113年4月2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