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典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漢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人之公司名稱為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公司名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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