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曾麗珠
- 原告鼎祥財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鼎祥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雅如、常嘉進及温美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温」美鈴之姓名,非「溫」美鈴,故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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