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鼎祥財經有限公司、曾麗珠、詹雅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鼎祥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珠 相 對 人 詹雅如 常嘉進 温美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275,000元、發票日民國113年3月20日 )1紙,付款地記載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