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里港砂石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里港砂石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藍玉意 代 理 人 張有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邱崇成即東昇興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住所地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新興區,契約履行地在高雄市旗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是本件管轄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主張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