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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調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 當事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英欽、周○○間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二)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周英欽積欠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債務而迄未清償且經強制執行之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因相對人周英欽之被繼承人劉秋桂於死亡前二年內有贈與不動產予相對人周○○,按民法第1148-1條第1項之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爰主張相對人周○○應將所受贈之 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劉秋桂所有,且代位相對人周英欽就被繼承人劉秋桂所遺有之上開不動產予以分割,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且於調解不成立時進入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上開主張乃以訴外人劉秋桂死亡為其前提事實,然依職權所查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訴外人劉秋桂現仍生存而尚未死亡,是以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於訴外人劉秋桂是否死亡一事,僅憑主觀上之臆測而未有查驗足以憑信之事證即逕行聲請調解暨提起訴訟,難認有之調解標的且難謂無重大之疏忽缺漏,因此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以及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8款所規定之起訴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並屬無從補正之情形,從而本件已無先行調解程序之必要,亦無遂行其後訴訟程序之餘地,是故逕予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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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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