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馨瑩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念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9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3、編號29、編號31及編號32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各欄位內容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3欄位,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23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宏利精選中華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宏利精選中華 29 聖琿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1 元大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國台Z000000000股份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國台Z000000000股份 32 元大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全球生技醫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全球生技醫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