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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凃春生簡光昌劉千瑜

上訴人
即被告
冠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佳冬鄉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8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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