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曾吉雄

  • 當事人
    王韻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韻淑 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韻淑自民國113年8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829,576元,有不能 清償之情事,曾於000年00月間依消債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參。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任職於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所得約29,050元,有薪資單可參,且與其勞保投保薪資相去不遠,堪信屬實。至聲請人現在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17,343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3年衛 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 元為計算基準。 ㈡、基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僅餘11,974元(計算式:29,050-17,076=11,974)。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務達2,488,322元,有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在卷 可稽,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美雀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