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務 人 司導志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國帥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司導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聲請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