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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藍家慶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江幸霖
代理人
陳采邑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限公司共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羅振瑞
相對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王頌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康國書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江幸霖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9月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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