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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3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宛臻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智豪
代理人
吳武軒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智豪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1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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