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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黃惠玲

  • 原告
    莊文瑞莊文洲曾憶蘭莊毓瑄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莊文瑞 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莊陳假黎婆 關 係 人 莊文洲 曾憶蘭 莊毓瑄 上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莊文瑞代為出售受監護宣告人莊陳假黎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莊陳假黎婆之財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陳假黎婆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以106年度監宣字第20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曾憶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因相對人已為植物人狀態,每月相關醫療費、醫療器材費、生活費及安養費共需將近新台幣(下同)4 萬元,23年來皆由聲請人、關係人莊毓瑄、薛忠恕3人出錢 出力照顧,因經濟負荷甚大,故聲請人擬出售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減輕經濟負擔並使相對人受到良好之照養,所得價金將設立銀行專戶專款專用於相對人之各項支出,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 、2項聲請准許處分系爭不動產。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莊陳假黎婆前經本院於106年11月10日以106年度監宣字第20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 人,指定曾憶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經本院選定為莊陳假黎婆之監護人等事實,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02號卷宗查核屬實。另據其所提相對人財產清冊,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向本院陳報(106年度監宣字 第202號卷第58-60頁),是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程序上尚無不合。 ㈡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所有,並據聲請人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足參(見本院本院卷第13、15頁),聲請人主張欲出售系爭不動產以供相對人醫療費、安養及生活等費用使用,亦據其提出寶建醫院社團法人附設春風護理之家繳費單、寶建醫院社團法人寶建醫院醫療費用收據、寶建醫院社團法人附設寶建居家護理所費用收據、安全救護車有限公司派車單、佑東看護中心代墊費用明細單、春風照護費用收據、聲請人手寫支出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7-65頁、第81-91頁),並當庭提出90年11月起迄000年0月間逐年手寫帳目明細一本,經本院當庭勘驗在卷,堪信屬實。而依聲請人陳報其欲以400萬元至600萬元出售系爭不動產,經核該金額在近年附近之不動產交易實價區間價格中,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畫面影本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31-33頁),應未侵害相對人之利益,且賣得價金尚可用以支付相對人開銷,則聲請人聲請出售系爭不動產,對於相對人尚無不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出售相對人所有系爭不動產,堪認係為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系爭不動產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又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系爭不動產後30日內,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里○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86 全部 2 屏東縣里○鄉○○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屏東縣里○鄉○○路00巷00弄0號) 150.6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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