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劉佳燕
- 當事人中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中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源 被 告 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萬6,47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8萬6,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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