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 原 告
- 中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源
- 被 告
- 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萬6,47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8萬6,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