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健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謙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健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謙鎰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春水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