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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薛侑倫
  • 法定代理人
    黃謙鎰

  • 原告
    健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健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謙鎰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春水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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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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