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 原告
- 林豐昭
- 原告
- 林豐盛
- 原告
- 林宇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 被告
- 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即臨時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號房屋,並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之面積,合計為1萬6,630.4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27萬1,74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合計面積,1700×16630.44=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86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5萬9,86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坐落土地 (均坐落屏東縣里港鄉)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佔用土地價值 (新台幣) 1 載興段997地號土地 1,700元 8,130.54 13,821,918元 2 載興段999地號土地 同上 528.98 899,266元 3 載興段958地號土地 同上 7,970.92 13,550,564元 合計 16,630.44 28,271,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