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劉佳燕
- 法定代理人陳明傑、簡建祐
- 原告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柏睿、美家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傑 被 告 林柏睿 美家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建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林柏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75萬7,4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美家堡不動產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21萬6,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597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4,624元。茲命原告 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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