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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曾士哲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靜宜、邱佳霖、劉士豪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邱靜宜(Z000000000)、被告邱佳霖(Z000000000)、被告劉士豪(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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