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靜宜、邱佳霖、劉士豪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邱靜宜(Z000000000)、被告邱佳霖(Z000000000)、被告劉士豪(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