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龔書翩、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銘陽、邦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毛秉基、陳瑛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龔書翩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告 邦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秉基 被 告 陳瑛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人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邦德資產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邦德公司)與被告陳瑛佳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被告中,如任一被告已為 給付,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㈣被告邦德公司應給付原告10萬1,9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 ,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訴之聲明第4項則與前三項聲 明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萬1,937元(計算式:600,000+1 01,937=701,93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已繳6,1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陳瑛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可足資特定人別資料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