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薛侑倫
- 原告陳志偉即永達空間設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陳志偉即永達空間設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家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3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惟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且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裁判費應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二、次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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