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長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鄭悅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長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江佑即江海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然本 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於112年10月31日所為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就起訴前已生之利息不併計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元外,尚 應補繳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