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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長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江佑即江海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然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於112年10月31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就起訴前已生之利息不併計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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