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曾士哲

原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德
被告
陳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美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章,其請求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陳秀美(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