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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7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李佳芳律師

吳巧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發工程行、張國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1,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永發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陳美華及被告張國利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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