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茂亭

原告
黃玥瀠
被告
億洋船舶建造修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正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95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