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陳茂亭
- 原告黃玥瀠
- 被告億洋船舶建造修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黃玥瀠 被 告 億洋船舶建造修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正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7,95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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