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志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采庭、賴品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 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