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陳茂亭
- 當事人順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順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品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雄間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64,0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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