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2號
-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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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賴昱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林達文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7日由張邵甯變更登記為賴昱豪,爰列賴昱豪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承受訴訟狀正本及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