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沈蓉佳

原告
漢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煬
被告
古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13,8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其中利息部分屬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13,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

二、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