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作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惠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萬5,5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03元。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