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1號
- 原告
- 一弘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進坤
- 訴訟代理人
- 周聖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文律師
- 被告
- 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萬1,12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1,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