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3號
- 原告
- 富士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關於請求計算至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9月19日)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2萬7,295元(計算式:0000000+27295=0000000,利息之計算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計算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基數 金額 (新臺幣,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800,000元 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 5% 111/366 27,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