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黃顗雯、劉佳燕、彭聖芳
- 法定代理人李真王
- 被告曜春水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曜春水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真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萬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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