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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鼎盛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苓
被告
陳品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 日內繳納裁判費並補正合法代理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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