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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曾士哲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陳時
即被告
林美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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