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勝益親食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矢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杵塚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2,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