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豐聖企業有限公司、洪文芳、保證責任屏東縣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李凱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豐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芳 訴訟代理人 張湛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屏東縣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被告於113年11月7日遞送聲請變更期日狀,陳明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3年11月8日出國而聲請更改庭期,並請求改定1個半月以上 之期日,惟被告早於113年10月19日即已收受本院寄發之送達證 書,通知本件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4時辯論,並請被告10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已有充裕時間於庭期前撰寫答辯狀,並安排出庭事宜,如無法出庭,亦可盡早聲請更改庭期,惟本件迄今未收到被告提出之答辯狀,被告又在辯論期日前4日才具狀聲請更改庭 期,此已影響原告權益,本次雖同意被告之聲請再開辯論,惟爾後如有類此情形,本院將不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