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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8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豐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芳
訴訟代理人
張湛律師
被告
保證責任屏東縣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被告於113年11月7日遞送聲請變更期日狀,陳明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3年11月8日出國而聲請更改庭期,並請求改定1個半月以上之期日,惟被告早於113年10月19日即已收受本院寄發之送達證書,通知本件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4時辯論,並請被告10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已有充裕時間於庭期前撰寫答辯狀,並安排出庭事宜,如無法出庭,亦可盡早聲請更改庭期,惟本件迄今未收到被告提出之答辯狀,被告又在辯論期日前4日才具狀聲請更改庭期,此已影響原告權益,本次雖同意被告之聲請再開辯論,惟爾後如有類此情形,本院將不予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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