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5號
- 上訴人
- 陳勇智
- 被上訴人
- 洪佑均(原名洪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